1966年—1976年,國家對國有林場重視程度弱化,管理機構不穩,管理層級下調。林業部國有林場管理總局被撤銷,除山西省外,其他各省(區、市)的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均被撤并,大多數國有林場被下放到縣、鄉。各地隨意侵占國有林地、偷砍濫伐國有林木之風盛行,致使國有林場經營面積縮小,有林地面積和森林蓄積量銳減。
1977年—1998年,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,國有林場逐步恢復,進入到穩定發展的新時期。各級林業部門普遍加強對國有林場的管理,重新組建了管理機構,明確國有林場應由縣以上林業部門管理,形成省、地、縣三級管理的格局。同時,隨著各個領域的改革逐步展開,經濟體制改革先行起步。1981年,財政體制改革實行“分灶”吃飯,原由中央財政直接管理的國有林場事業費逐級下放,由于種種原因事業費難以全部落實,國有林場成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。進入上世紀90年代,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、甩包袱,進一步中斷了應當給予國有林場的投入和扶持政策,將國有林場作為生產性事業單位進行管理,經費實行自收自支。國有林場既不像事業單位也不像企業,得不到事業單位正常發展應享受的扶持政策,也得不到企業應享有的自主權和靈活、完善的經濟政策,嚴重制約了國有林場的更大發展。
1996年至2003年,因生態轉型,國有林場陷入發展困境。國有林場連續多年出現全行業虧損局面,資產負債率不斷提高,有20多萬職工基本處于待業狀態。特別是2000年以來,隨著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的實施,我國采取了禁伐限伐政策,國有林場木材產量大幅調減,木材加工等項目受到擠壓,收入明顯減少,職工生活日益困難,國有林場陷入“資源枯竭、經濟危困”境地。
2003年至今,逐步啟動國有林場改革。2003年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》明確提出實施國有林場改革。國家林業局會同國家發改委、財政部等部門,開展大量調查研究,形成國有林場改革的基本思路。經國務院批準,河北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山東、湖南、甘肅7省開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。2015年3月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印發《國有林場改革方案》,全面啟動國有林場改革。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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